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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流域生态文明建设,助推流域司法协同治理

发布时间:2023-08-28 16:18:44 来源:中国报道

随着2020年《长江保护法》、2023年《黄河保护法》相继颁布,国家逐步提高对流域生态的重视程度,为了进一步从司法角度了解水污染协同治理机制及其效果,南京师范大学组建了“长江流域中长三角区域水污染的司法协同治理实证调研团”,在法治化的视角下,以长江三角洲地区水污染治理为例,以江苏省为重点调研对象,从理论和实践双线并进,抓取典型城市,以水污染的司法治理现状出发,总结长江流域司法协同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跟踪观察其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

江苏省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可谓走在全国前列,2019年起的环境资源审判“9+1”改革机制运行至今交出的答卷“可圈可点”,成功审结数千件环境资源案件,多起案件被评为全省乃至全国的样板案例。团队成员包玲玲、韩舒蕊、严鑫燕、伍欣韵、张伟康、孙铭瑶等同学分别对江苏省南通市如皋市、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的法院进行访问,综合几场访谈的结果,团队对江苏省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江苏省法院根据江苏省政府所确立的全省生态功能区规划方案,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在长江南岸江阴市法院、长江北岸如皋市法院、黄海湿地区域东台市法院、太湖流域苏州姑苏区法院、洪泽湖流域盱眙县法院、骆马湖流域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灌河流域灌南县法院、西南低山丘陵区域南京市江北新区法院、淮北丘岗区域徐州铁路法院设立九个生态功能区环境资源法庭,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相应流域、区域范围内第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法庭,集中管辖全省中级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和不服九个环境资源法庭审结案件的上诉案件。

江苏“9+1”机制突破了传统的行政区划,通过跨区域协作、多形式联动、专业化审判、恢复性司法等一系列举措加强生态环境治理,有助于进一步深入研究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修复的司法规律和审判规则,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与行政执法体系协同配合,统一行政执法和司法标准,提升环境资源综合治理能力,强化生态环境系统保护。

江苏省首创“9+1”机制,瞄准痛点,打通梗阻,突破藩篱,不仅对于长江流域各省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而且对于全国各地流域治理提供了良好的范本。江苏“9+1”机制改革,对于探索建立具有中国特色、引领时代潮流的司法运行新机制,诠释中国生态环境司法理念,贡献环境治理“中国经验”,引领全球司法共同发挥环境治理作用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包玲玲)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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