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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水污染司法协同治理实证调研——邳州市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3-08-28 16:16:59 来源:中国报道

7月21日,南京师范大学“长江流域中长三角区域水污染的司法协同治理”实证调研团成员孙铭瑶同学前往江苏省徐州市邳州市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访谈和调研,邳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庭长刘法官接受了采访,并对实践工作进行了指导和建议。

调研团同学首先对本项目的项目内容、实践目的向法官进行了介绍,阐明本项目旨在从水污染的司法治理现状出发,总结长江流域司法协同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跟踪观察其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抽象出长江流域司法协同的机制模型,提出完善该机制的可能路径,以求促进流域法治的形成,同时为其他流域治理提供长江经验。法官对本项目的调研内容表达了理解与肯定,并对于在实践中如何更好的实现长江流域的水污染协同治理提出了个人的看法以及建议。

关于水污染案件的管辖问题,刘法官在采访中指出,邳州市人民法院并未设置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水污染等相关案件的审理并不属于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而是由徐州市铁路法院进行集中管辖和审理,邳州市人民法院主要负责审理过后的执行部分,具体流程如下:先由环保局查出有违法行为,进而做出处罚决定,如被罚者对处罚决定不服,则在60日内提起复议诉讼,由徐州市铁路法院进行集中审理,如果对处罚决定没有异议的,则决定生效,环保局申请基层法院执行罚款,由邳州市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关于水污染案件在实践中如何治理,刘法官也提出了自身的见解,在环境污染类案件在裁量权范围内应遵循怎样的审判理论?是生态补偿为主,惩罚为辅还是惩罚为主,生态补偿为辅的问题上,刘法官认为应当并重,既要惩罚又要恢复。在水污染治理的审查和监督上,刘法官认为在实践过程中,水污染治理并不属于法院的工作内容,这可能是环保局负责的工作,基层法院主要负责解决罚款的执行问题。同时,刘法官十分支持今年4月国家颁布的《黄河保护法》,认为建立长江生态法院是件好事,符合当前国家的发展需求。最后对于水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刘法官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他认为环保处罚的力度还是相当大,能罚的企业倾家荡产,所以在治理过程中既要兼顾企业的生存,又要加大环保机关的日常监督,加大源头治理的力度,在污染的萌芽状态就采取措施,不要等到污染行为发生了,环境破坏了再去罚款,仅注重罚款是不行的。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通过本次访谈,团队成员深刻意识到,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及其生态服务功能的公共性,决定了流域治理必须从碎片化走向协同,这是实现流域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是建设流域生态文明的必由之路。(孙铭瑶)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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