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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之水争清流 司法之剑守绿山

发布时间:2023-08-28 16:13:16 来源:中国报道

随着我国环境治理进入一个更为深入、细致的阶段,为更深层次地了解我国目前长江流域水污染司法治理现状,7月29日,南京师范大学长江流域中长三角区域水污染的司法协同治理实证调研团的严鑫燕前往海门区人民法院专访了韩朱锋法官,探讨了长江流域水污染环境司法治理一体化的相关议题。

韩法官明确表示,海门区人民法院并未设立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然而,这并不妨碍各个法院之间通过一个公共数据平台来进行信息的公布和分享。对于当事人,只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他们就可以在江苏省内的任何一家法院查询诉讼档案。这一机制提供了对司法透明度和公正性的有力保障。

当涉及到水污染和环保法相关的知识时,韩法官虚心地表示,虽然自己不是该领域的专家,但作为司法人员,他有基本的知识和理解。他相信,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庭法官会更为精通,因为这是一个不断更新、需要不断培训的领域。海门区人民法院尚未受理水污染案件。但面对管辖问题,韩法官指出,南通市如皋已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对于南通市范围内的此类案件,应直接指定管辖至如皋。而对于涉及跨地区的案件,则通常由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管辖。在提及与其他法院的沟通障碍时,韩法官坦言,有时卷宗移送不及时,当事人为了拖延诉讼时间会提出管辖权异议,还有一些程序上的问题都可能拖延诉讼进度。

谈及水污染案件的立案标准和非法排污企业的处理,韩法官强调,一切都要结合实际情况,要慎重、合理。在审判理论方面,他认为,生态补偿和惩罚都是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它们在审判中应该同等重要,或者更倾向于生态补偿。韩法官还指出,执行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方当事人或相关机构配合度不高的问题。为此,他强调,法院的公信力和威信需要进一步加强。面对我国最近颁布的《黄河保护法》,以及关于建立专门的长江生态法院的提议,韩法官认为,是否设立专门法院要看实际需求和环境治理趋势,不宜盲目决策。

最后,韩法官从大局和司法两个层面给出了对水污染治理的建议:坚持党的领导,设立专门的治理部门,确保统一管理和统筹协调,从而实现长江流域水污染的有效治理。

这次访谈,为我们提供了深入了解长江流域水污染环境司法治理一体化的难得机会,也使我们更加明确,我国在环境治理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就。(严鑫燕)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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