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本应是相伴而居,和谐共处,但作为邻居的嫡亲舅甥却缘何恶语相向、日日“怨怼”?7月5日,高港法院快速妥善审结了一起因邻里通行引起的排除妨害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老李和被告大李是邻居又是舅甥关系,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双方矛盾不断出现。老李称双方屋后山墙有一条2.6米的水泥路,但大李长期将其驾驶的四轮电动汽车无故停放在路中央,造成原告无法回家,其多次向大李协商均遭到拒绝,双方因此产生纠纷,老李将外甥大李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案件受理后,何芬副院长细心了解引发原被告矛盾的前因后果,发现双方积怨多年且矛盾尖锐,为查清案件事实,有效化解纠纷,她顶着炎炎烈日至双方居所现场进行走访、勘验,借力村镇干部协助调解。何芬耐心向双方释法明理,并不断劝说老李和大李不要因为琐碎小事伤了舅甥情谊,双方各退一步海阔天空。经多方沟通,双方情绪都有所松动,何芬立即居中提出调解方案,得到双方认可。并趁热打铁,让双方当事人签订了调解协议,矛盾得以有效化解。
法官提示
不动产相邻的各方,在权利的行使之间容易产生影响,如果完全按照自己的自由意志,收益、处分其不动产,并且完全排除他人的干涉,势必会造成冲突。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处理相邻权关系必须要遵循“有力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不动产权利人在面对纠纷时,保持忍让和克制,尽到避免妨害的注意,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坚持睦邻友善,不能越过正当合理限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和化解矛盾,达到互利共赢的结果。
俗话说“邻里好,赛金宝”,邻里和睦是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础,邻里间礼让友善、和谐相处方能安居乐业。法律设立相邻关系的目的也是为了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冲突,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力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李沁霖)
责任编辑: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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