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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女未上户口,养女未合法登记,谁才拥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2023-08-25 16:41:16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老人生前无亲生子女,过世后随配偶过继而来的继女与自兄弟家抱养的养女都主张对老人财产拥有继承权,争议如何解决?近日,海门法院在一起法定继承纠纷中,判决存在抚养关系的继女享有老人继承权,而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的养女不享有继承权。

老人胡某拥有祖传农房一栋,早年未婚,直至40多岁于1999年经人介绍与丧偶的郑某组成家庭。郑某与前夫育有女儿柳某,时年17岁仍在上学。因胡某未育,在胡某母亲主持下,胡某的弟弟将其女儿胡小某送于胡某作为养女,但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而是采用伪造出生证明的方式,将胡小某作为胡某与郑某所生女儿办理了户口登记手续,于2002年登记在胡某户名下。2017年,胡某祖宅拆迁,拆迁部门确定户内人员为胡某、郑某、胡小某,并为胡某分配了拆迁安置房屋。2021年,胡某去世,胡某的房产如何继承,配偶郑某、继女柳某、养女胡小某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作为胡某配偶依法拥有继承权。柳某作为随生母郑某一起嫁至胡某家的继女,在胡某、郑某结婚时未成年,法定监护人只有郑某,随郑某、胡某共同生活,与胡某形成抚养关系,对胡某的财产享有继承权。胡小某生父母并非胡某与郑某,系胡某通过伪造出生证明方式将胡小某认作“女儿”。虽然胡小某称其与胡某系养父女关系,但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其亦无证据证明与胡某、郑某共同生活,对胡某履行了赡养职责,故对胡某的财产不享有继承权。案件判决后胡小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上级法院协调,各方最终达成和解。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规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第一千零二十七条规定,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胡某与郑某结婚时,郑某女儿柳某尚未成年,亲生父亲已去世,只能由郑某监护并共同生活,与胡某形成抚养关系,故对胡某财产享有继承权。根据法律规定,养子女也拥有养父母财产的继承权,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8年11月4日修正,1999年4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也有相同规定,同时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的收养行为无法律效力。胡某系于2002年采用伪造出生证明方式将侄女胡小某户口登记在其户名下,即使胡某对胡小某履行了抚养责任,因其未按照收养法规定办理收养登记,该收养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无效,胡小某非胡某养子女,依法不对胡某财产享有继承权。当然,对于1999年4月1日之前已经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第十五条,以订立书面协议方式确定的收养关系,不以向民政部门登记为生效条件。对于1992年4月1日前已经形成的事实收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第28条及司法部《对请示关于收养公证方面几个问题的复函》(公证司<84>公民字123号)之规定,亦可以长期共同生活、群众亲友公认作为确定收养关系的依据。(王琼 杨东旭)

责任编辑: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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