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暑假,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实证调研团来到江苏省海安市公安局。
团队成语徐昕与网络安全部门常主任展开访谈,通过本次调研了解江苏省各市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制度的开展情况与存在问题。
访谈分为五个层面,信息的公开平台、公开范围、公开程度、公开时限、审查工作五个方面。
常主任说道,我们的处罚决定在通过书面的方式告知相对人之后,主要就是通过省厅的公示平台进行公示。介于目前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和解释,所以“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并没有在实践中作为我们行政处罚公开的标准。在选择公开相关的行政处罚时,我们主要是根据当事人对于公开处罚的态度来决定是否进行公开。
关于信息公开程度,主要只会公布当事人的姓,例如:张某某,然后就是加上违法事实,处罚决定。其余的没有涉及。涉及到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一般是不予公开的。
有关审查工作,都是具有上级部门的审核,比如说派出所制作好了公开公示文书,一方面平台会自动审核所提交的内容。另一方面也会由公安局内的法治大队进行审查。一般对于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救济途径,对于行政处罚的公开目前没有救济途径。因为行政处罚的公开的目的其实是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防止同案不同判,处罚不相同的情况发生。
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是我国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的延续,也是运用大数据进行监管、推动透明政府建设的实践延伸。为此,在《行政处罚法》实施中,有必要对“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这一概念进行具体化,防止裁量权的滥用。同时,对处罚决定公开的异议、撤回与修复应规定相应机制,增强程序理性;对处罚决定公开权的滥用,应明确相应的救济途径、法律后果及追责机制。(朱炎熹)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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