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反家庭暴力法》颁布以来,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正式进入大众视野,在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为了深入了解实践中的做法,8月1日,南京师范大学本科生暑期实践团队——“妇女权益保护视角下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适用探究”暑期实践团队有幸邀请到江苏省妇女联合会刘晓庆处长和维权中心戴主任进行相关的实践访谈。
本次访谈由团队队长李舒贤主持,由团队成员时睿妍、屠亚凝参与。访谈内容分别围绕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地位效用、实施的难点痛点以及未来发展建议等方面进行深入讨论,具有极大的实践借鉴经验和学术探讨价值。
关于制度优势,刘处长基于社会实践的变化进行阐释。刘处长表示,新规对于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覆盖范围的扩大契合实际需求:一是覆盖阶段原本仅是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的暴力,在修改后也包括恋爱期间或婚恋关系解除后发生的暴力,例如跟踪、骚扰等;二是覆盖对象原本主要是女性,现在也把男性纳入。就人保令制度与家庭暴力告诫书的内容竞合问题,刘处长从我国的立法变迁和比较法的视角进行阐释,一方面强调了人保令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为澄清了两者的效用竞合误区。
关于实践难点,主要涉及两个问题: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的区分及精神暴力的认定。刘处长根据实践中的经验得出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其实只有当事人是清楚的,第三方是难以辨别的,因为二者的表现形式十分类似,几乎不能分辨。但两者仍然有不同的地方,家庭纠纷与家庭暴力最大的区别是家庭暴力中施暴者具有成瘾性,并且受害者会下意识地恐惧施暴者,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常说“家暴只有零次和无数次说法”。对于第二个难点,刘处长认为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实际上是精神控制,这会使得受害方形成一种下意识恐惧的条件反射。实践中如果能够保存受到骚扰、威胁的聊天记录,也可以以此为证据去维权。由于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受害者的举证意识和能力也有加强,大多可以保留有关证据来作为维权的工具。
团队也表达了对于滥用人身安全保护令来帮助自己成功离婚的担忧,刘处长解释离婚诉讼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是两个不同的程序,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颁发并不能作为家庭暴力存在的一项证据,法官也不会因此就对其作出有利或者不利的判决。
最后,为了使人身安全保护令更好地在实践中运行,刘处长提出多种制度配和及各方协作的重要性。正如刘处长所说,“反家暴不是一方的事情,光政务部门可能就有十来家,但是如果信息不互通就难以采取行动,法院也不能就自己发一个裁定,对于被申请人是有约束的,但是这种约束如果不通知社区或者其他一些部门,其他部门不知道,被申请人违反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也不清楚,那就更别谈保护申请人了。”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调研实践团将继续以顽强的毅力和求知精神,不忘初心,砥砺前行,争取为更多的家暴受害者构建出理论的救助所,实践的保护地。(叶思)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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