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在《新时代的中国绿色发展》中提到:“中国始终致力于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让绿色切实成为共建‘一带一路’的底色。”中国的“一带一路”海外投资在投资地或东道国面临的各类环境问题及风险日益突出,影响中国海外投资的可持续发展及中国国家利益的实现。因此,在“一带一路”背景下,中国海外投资的环境保护问题对我国开展国际工程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7月20日,南京师范大学“‘一带一路”境外投资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暑期实践团队”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朱丽法官展开访谈,深入了解了实务中的“一带一路”境外投资的环境保护法律问题。
一、江苏法院近年一审的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首先,团队研究的这类境外工程承包案件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制约,往往会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因此要详细了解仲裁的那一类不公开的案件是比较困难的。其次,这类案件由于管辖权的缘故并不一定会在中国进行诉讼或者仲裁。我们法院所审理的大多属于具有涉外因素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比如原被告之一属于外商。
省高院审理的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比如2015年江河创建公司沙特分公司与鑫宏达公司关于沙特车站施工分包的建设工程合同,由于鑫宏达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能按要求如期完成相应工作,江河创建公司向鑫宏达发出了解除合同的通知并要求赔偿。在这个案件中,可以发现存在着中国与沙特法律的适用问题、保函生效认定等问题。管辖权在这一类案件中普遍属于争议的焦点,不同的法律体系对于实体问题的处理有着很大影响。在江河创建公司的这个案件里,省高院在二审中根据合同引言中的约定确定了适用中国法律,同时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优先适用了《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
环境因素常在涉外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作为社会因素出场,以它作为阻碍施工的主要因素,尤其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可能作为东道国的一种政治手段。在江苏法院的审判工作中也有一部分与环境相关的案例,比如江苏省高院“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中的上合组织(连云港)国际物流园专用铁路租赁物强制清场执行案在强制执行中就涉及到了梅花鹿运离问题。
二、省高院促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制度变迁的基本情况
首先,江苏的地理位置非常重要,是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交汇带,在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中有重要的作用。2018年开始,江苏法院开始推进环境资源审判“9+1”机制改革,这一改革的核心是以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组建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的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实现生态环境的系统保护、一体保护,保障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2021年3月1日,我们在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之际发布《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具体意见》,发挥长江保护在推进“一带一路”绿色发展上的作用。
专门针对“一带一路”相关的问题方面,去年江苏法院服务“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举办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论坛,化解相关纠纷1457件。我们也在2018年发布了《江苏法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工作情况通报》和《江苏法院服务和保障“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希望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江苏省高院贯彻一带一路绿色投资的路径
第一,公正高效审理涉“一带一路”建设跨境商事案件,明确商事规则。近年来,江苏法院贯彻实施涉外商事审判精品战略,着力提高案件质量,打造出一批具有典型意义和示范效果的精品案件。第二,完善司法协助工作机制,促进沿线各国司法判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一方面,江苏法院严格依据我国法律、国际条约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另一方面,江苏法院积极推动我省民商事判决在国外得到承认和执行。第三,探索建立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统一归口审理,支持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江苏法院牢固树立支持仲裁的司法理念,通过对仲裁司法审查案件的审理,一方面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另一方面也保护仲裁的效益性和当事人自治原则,促进建立由调解、仲裁、诉讼共同组成,有机结合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第四,积极创新,探索服务保障“一带一路”建设新模式。例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举办的首届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司法协作研讨会,并与省内外的21个“一带一路”沿线地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海事法院,共同签署《服务保障新亚欧陆海联运通道建设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司法信息交流、委托送达、调查取证、法律适用协调、调研成果共享、人才培养等协作机制,为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结语
未来,对外承包工程纠纷案件数量仍然会增多。江苏省高院将会继续明确商事规则,重视国际司法协助工作,完善对仲裁协议、仲裁裁决做否定性评价案件的逐级上报和内核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切实维护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力,为“一带一路”绿色投资保驾护航!(官若澜)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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