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某与黎某均系海门某中学同班同学,在学校组织的军训休息期间,黎某推倒章某致其右尺骨鹰嘴骨骼骨折。章某诉至海门法院请求判令黎某与某中学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5万余元。
海门法院经审理查明, 军训前,被告某中学曾邀请该校法治副校长到校对学生进行安全及纪律方面的法治教育。日常管理中,亦制定“学生日常规范管理要求”并在校园内张贴。根据被告某中学的上述规定及做法可以看出,其已尽到日常管理职责和安全教育义务,故其在该案中不应承担责任。近日,海门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章某对被告某中学的诉讼请求,损失由黎某赔偿。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99条至第1200条,对此有明确规定,8周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打闹受到损害,学校此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8周岁-18周岁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打闹受到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孙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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