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甲与李某乙系兄弟关系,父母在世时将原父母耕种的承包地分由兄弟二人分别耕种并作变更登记。后李某甲自原父母所建房屋搬离,便在妹妹李某丙、弟弟李某丁的见证下,按照就近原则将原李某甲耕种的承包地与李某丙耕种的承包地互换,但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二十年后,李某甲、李某乙兄弟关系失和,李某甲即持原始登记资料到海门法院起诉要求李某乙不能在自己的承包地上耕种。
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与李某乙在兄弟姊妹见证下口头约定交换承包地,已执行二十年,现李某甲要求李某乙不得耕种,有违诚信原则,对其诉请予以驳回。
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父子之间,观其孝慈;兄弟之间,观其和友。”兄友弟恭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兄弟和,虽穷氓小户必兴”。兄弟两人如何耕种父母遗留承包地是在全家见证下约定交换的,虽然未在村、乡登记确认,但兄弟两人已实际交换耕种二十年,哥哥李某甲因兄弟不睦即反悔要求弟弟李某乙退出耕地,不仅有违诚信原则,亦不尊重乡规家约。故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着力维护乡村淳朴民风。(肖庆星 杨东旭)
责任编辑: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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