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门法院受理一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A物流公司与B保险公司于2022年7月13号签订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从2022年7月14号至2023年7月13号止。2022年11月15号21时左右,物流公司的驾驶员陈某在物流公司厂区内倒车时,不慎撞到墙壁与电动伸缩门,共支付了修理费34800元。保险公司对此拒付,故物流公司起诉至海门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A物流公司将C村旧村部整体承租作为经营的场所,租赁合同中双方虽未就围墙以及村部的伸缩门是否作为承租的范围进行明确的约定,但由于围墙以及伸缩门为该村部的必要附属设施,在租赁合同双方未做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其为A物流公司的承租范围。现A物流公司的驾驶员在驾驶投保车辆时造成A物流公司承租的财物损失,根据《中国保险协会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的第二十四条规定,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而B保险公司就该条款向A物流公司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故该免责条款依法对A物流公司发生法律效力,法院对于A物流公司要求B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现行江苏省范围内,界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还是以被保险人是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标准,被保险人自身无论何种情形都不构成第三者。故因被保险的机动车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其不能作为本车的机动车责任保险受害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被保险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只能通过人身意外险或者其他非责任的财产保险获得赔付。(林赛斌 张琳琳)
责任编辑: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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