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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撞名”侵权判更名 拒绝执行依法变“代码”——靖江法院破解企业名称变更难题维护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23-08-08 10:41:10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近年来,通过“蹭热度”“搭便车”,利用企业名称侵害他人在先的商标权、企业字号权、商品名称权等权利的案件屡见不鲜,特别是法院判决后,侵权企业往往故意拖延乃至拒绝变更企业名称,造成企业持续被侵权的风险,甚至为之后的生产经营和市场活动埋下隐患。

为此,泰州靖江法院依法能动履职,在被执行人多次协商、拒不主动变更企业名称的情况下,查找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原企业名称调整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及时制止了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破解强制执行企业名称变更难题,以法治手段维护营商环境。

蹭品牌,“李逵”遇“李鬼”

“企业发展不容易,多年的苦心经营,‘中国联邦’这个品牌逐步在市场上打响了名气!”据“中国联邦”公司(化名)的朱某介绍,2001年泰兴某电连接器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批准获得“联邦”(化名)注册商标。2009年,泰兴某电连接器有限公司成立,并通过泰兴某电连接厂的受让取得了“联邦”商标,后经续展,该商标有效期至2032年3月。

2015年“联邦”商标在电连接器、仪器仪表、节能电器等商品上被江苏省行政管理局认定为江苏省著名商标,于是2016年泰兴某电连接器有限公司正式更名为“中国联邦”公司,并分别于2021年3月、12月获得当地政府授予的质量管理十佳企业,市长质量奖提名奖(2021年度),以及珠海某大型企业授予的优质供应商奖牌。

“可没想到,这‘李逵’遇上‘李鬼’了!”2021年,泰兴某企业通过工商登记,注册成立“泰兴联邦”公司(化名)。不久,“中国联邦”公司发现了“泰兴联邦”公司存在“撞名”的情况,且经营范围类似,极易在市场上引起对产品和服务的混淆误认,客观上攀附、损害了本企业的商誉,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于是向一审靖江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兴联邦”公司作为同地区的同业经营者,在注册登记企业名称时应对“中国联邦”的注册商标进行合理避让,其使用“联邦”作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认为其与“中国联邦”具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泰兴联邦”公司不服,上诉至泰州中院,泰州中院依法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装糊涂,“处理”不“出力”

“我公司是在工商管理部门正常办理企业登记手续的,怎么就成不正当竞争了?我是不会变更企业名称的。”在法院执行阶段,当法院承办人与“泰兴联邦”公司沟通变更企业名称时,其公司负责人王某装起了“糊涂”,“而且我公司已经不使用该字号了,符合判决要求的‘停止使用’, 判决确定的损失我也已经履行,我认为案件不应当继续执行了,我是不会去跑变更手续的。”

原来在判决书中载明,对于中国联邦公司主张泰兴联邦公司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联邦”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判令被告停止使用或者变更其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规定,中国联邦公司主张泰兴联邦公司停止使用“联邦”字号的诉讼请求已得到法院支持,泰兴联邦公司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故中国联邦公司要求泰兴联邦公司变更名称的诉求请求,一审法院不再处理。

“对于这个‘不再处理’的理由,其实在判决书中已经有了释明。”靖江法院执行局局长展飞解释道,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中国联邦”公司主张被告“泰兴联邦”公司停止使用“联邦”字号的诉讼请求已得到法院支持,“泰兴联邦”公司应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因而无需再对诉讼请求中的变更企业名称的请求事项作出判决,即:“停止使用‘联邦’字号”包含了“‘泰兴联邦’公司立即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的要求,故而不作重复要求。

维权益,“名称”变“代码”

“法官,我们这赢了官司,怎么还不强制执行变更他们企业名称的?”“中国联邦”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多次联系靖江法院执行局,要求强制执行“泰兴联邦”企业名称变更。

其实不是靖江法院执行局怠于执行,而是出于更深层次的考虑,“泰兴联邦”公司已经做出点业绩,在当地小有名气,在发生侵权后,已经第一时间赔偿了被侵权人的损失,并承诺不再使用该名称,贸然强制变更企业名称,可能会给企业后续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因此最佳方案还是由“泰兴联邦”公司自行变更。

为此,靖江法院执行局的法官多次联系“泰兴联邦”公司负责人做思想工作,负责人从一开始的坚决抵触到后面的慢慢软化,最后选择了躺平的方式,“随便你们吧,要改就改吧,反正我自己不去跑。”

这时,“中国联邦”公司又打来电话,称公司在经营中遇到客户还是将“泰兴联邦”误认为是“中国联邦”的关联公司,造成了一些纠纷,坚决要求对“泰兴联邦”名称进行变更,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强制更名已迫在眉睫。

强制变更成什么名称,成为摆在执行局面前的又一道难题。最终承办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经营者登记的企业名称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办理名称变更登记;名称变更前,由原企业登记机关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其名称”的规定,与“泰兴联邦”公司所在地行政审批局联系,发出执行裁定和协助执行通知,将公司企业名称调整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该案得以执结。

“费了这么大的精力,最终没能实现最佳方案,兼顾到企业双方的利益,有些遗憾。但我们及时调整策略,通过最优方案,有效维护了被侵权企业的合法权益,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泰州中院执行局局长孙金录表示,“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依法执行的力度,切实兑现权利,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为泰州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张海陵 王亚萍)

责任编辑:孙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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