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黄清清)为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提升司法公信力,9月27日下午,海门法院开发区法庭庭长陆艳审理一起王某某诉海门区某某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邀请4名人大代表旁听,该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陈冲陪同。
庭审开始前,法院工作人员向代表们发放了案情简介以便代表们提前了解案情,更好地对庭审的每个细节进行监督、评判。庭审过程中,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围绕法庭归纳的争议焦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进行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和陈述。
该案原告以被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请求法院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判令被告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庭审中,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认定,查明原告曾多次通过购买商品、借助诉讼途径主张惩罚性赔偿,其主观具有明显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商品的特征;且原告购买商品时携带专业录像设备进行了拍摄,并向有关部门举报,其行为与正常消费者的行为迥异。故法院认定其行为整体具有营利性,不属于消费者。此外,该院根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被告出售的商品与原告主张不一致,并不存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据此,法庭当庭宣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诚实信用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该案具有相当的典型性,对于目前社会上存在的“知假买假”、以此“牟利”行为之法律意义判定具有指导意义。
该案当庭宣判展现了法官的司法实务能力,让庭审现场的当事人和旁听人员更直观的感受到审判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树立起法律的权威。当庭宣判不仅能有效提高庭审规范性和庭审效率,也能减少案外因素的干扰,从而确保司法公信力和公正性,最大程度提升司法公开的效果。
责任编辑:石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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