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海门法院收到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移送的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理由是海门法院已受理对某建筑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有关该建筑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海门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涉工程位于安徽省某县,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且原告已明确表示,不要求该破产企业承担责任,即该破产企业在该案中既没有独立的诉讼请求,也无需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只是为查明案件事实而参加诉讼,系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该案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综上,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在有管辖权的情况下将该案移送不当。
经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从该案起诉的情况看,原告主张被告等履行支付工程款等义务,案涉工程所在地在安徽省某县,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该案中,尽管海门法院已经受理了以某建筑公司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但该公司在案件中并不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主要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原告的具体诉讼请求并未指向该公司。故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该案由安徽省某县人民法院审理。(孙锋)
责任编辑:石勇
版权所有 中国报道杂志社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第07311号 电子邮件: chinareport@foxmail.com 法律顾问: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电话: 010-68995855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新出网证(京)字 189号 京ICP备0810342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508